申伦案例|穿透执行困局:追责抽逃出资股东,认定代垫验资方共同责任

 本篇分享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的典型胜诉案例。面对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的困境,马文斌、吴倩倩律师深挖资金流水、固定抽逃证据,精准适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成功让抽逃出资股东、协助抽逃主体承担相应责任,最大限度挽回债权人损失。本案彰显了申伦律所在执行衍生诉讼、股东责任追究领域的专业实力,为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关键实务指引。

马文斌律师

吴倩倩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严某、A公司、孔某某、第三人B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此前与B公司、臧某1、臧某2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因B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原告债权长期未获清偿。


  原告委托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后,经调取B公司工商档案及银行交易流水发现:B公司设立及增资时,股东严某、臧某1、臧某2将出资款转入验资账户后,短期内无正当理由全额转出,构成抽逃出资;A公司作为资金接收方,系代垫验资款、协助抽逃出资。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严某在抽逃出资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B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严某对臧某1、臧某2抽逃出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 A公司对严某、臧某2抽逃出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孔某某与B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B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臧某1自认以下事实:2012年6月20日由臧某1签名的“情况说明”载明:B公司2012年6月19日、20日分别从其基本账户划入案外人A公司900万元,是A公司代垫验资款等。

【法院认为】

1.严某存在抽逃出资事实,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公司设立时严某出资20万元,次日即被转出;增资时出资180万元,验资后短时间内以 “往来款” 转入A公司,严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结合严某签名的“情况说明”中确认的代垫验资款事实,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典型抽逃出资,依法支持原告主张,判决严某200万元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B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严某应对其他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臧某1、臧某2均以相同方式抽逃对应出资,严某作为公司股东及监事,与其他股东共同实施抽逃行为,存在协助与共同过错,其法律责任不因后续股权转让而免除。法院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支持原告请求,判决严某对臧某1、臧某2的抽逃出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严某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债权未过诉讼时效的,抽逃出资股东以返还出资义务超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债权合法有效,严某时效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4.A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作为相应抽逃出资款项的接收方,未举证证明收款依据,且严某签名的“情况说明”中确认的A公司代垫验资款事实,属于共同侵权。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决A公司在对应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主体亦需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不随股权转让而消灭,且不受诉讼时效不当抗辩影响。本案中,申伦律师通过固定抽逃出资关键证据、精准适用法律规则,成功突破公司独立法人面纱,将责任追溯至抽逃出资股东及协助主体,为陷入执行困境的债权人打通维权路径。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始终深耕民商事诉讼与执行维权领域,以专业能力破解执行难题,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5/22 15:54:41 shenlun